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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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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政策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1966〕内人工字第10号、〔1966〕卫干字第21号第三条规定: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折算工龄政策 原省劳动厅(19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和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6〕3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2014年10月31日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014年10月1日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三、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享受卫生津贴和职业假政策 我们目前能够查到的文件是原省卫生厅鲁卫人字(99)第2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放射、同位素科(室)专职从事诊断治疗、透照以及科研人员可以享受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检测、保管工作的人员每月50元;非专职不定期接触放射线和同位素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的天数每人每天2.5元发放。为了保证经常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在放射、同位素专职从事诊治、透照、放疗以及科研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接触放射线的多少,每年给予二十到三十天的假期,假期期间津贴照发。但病、事假超过两个月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以上文件规定,各县区和各相关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关于提前退休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防护措施不断提高,大部分工作人员达不到“身体衰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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